通常在患方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总要求患方进行过错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用以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依据鉴定机构中的责任分成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际上,在《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地法院均做出了较多无需进行鉴定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裁判案例。张博律师特将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以便于患方与医院能够协商一致较为合理的赔偿数额,防止医方逃避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张博律师提醒患者一方,当出现医疗纠纷时,要尽快咨询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防止医方篡改病历,出现对患方极为不利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