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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律师咨询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27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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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律师咨询原告诉称

父母早年去世(父亲在1981年6月3日病故,母亲在2000年12月2日病故),后李某于2011年7月28日起诉至贵院,对于父母的遗产(7.72平方米)有争议,遗产在2011年6月11日被拆,当时贵院无法裁决,后由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由我一次性补助被告12000元,被告自愿放弃其它一切诉讼请求。2013年7月2日还原至本市XX小区4号楼3单元201室,该房后期资金费用由原告负担。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座落于本市XX小区4号楼3单元201室归原告所有。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律师咨询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民事起诉状、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放弃XX街七巷8号建筑面积31.28平方米的所有权利。

3、XX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703号)、(704号),证明XX街七巷8号拆迁还原至XX小区4#楼3单元201室、12#楼2203室。

4、证明二份,证明原被告系任某乙与李某乙的继承人,原告长期随父母生活。

5、XXXX区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过。

6、死亡证明,证明任某乙和李某乙已死亡。

7、通知书、收据(4张),证明诉争房屋已还原并由原告缴纳物业费。

8、证明一份,证明原位于本市XX街七巷8#房屋还原安置在本市XX小区12#楼2203室及4#楼3单元201室。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律师咨询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任某乙、李某乙夫妇养子女,任某乙于1981年6月3日去世,李某乙于2000年12月1日去世。两夫妇所有的位于本市XX街七巷8号房屋计31.28平方米,1996年李某乙将其中的23.56平方米过户给了原告。2011年6月11日原告作为使用人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XX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李某乙(故)。丙方:(使用人):任某。甲方因商住小区项目建设,……甲、已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迁房屋现状及各项补偿金额,房屋座落XX街七巷8#,产权性质:私,建面:7.72……第三条所置换安置房屋的有关情况座落XX小区4#楼3单元201室,建面35平方米。……甲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乙方:李某乙,丙方:任某,2011年6月11日。”同日,原告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另一份《XX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任某。甲方因商住小区项目建设,……甲、已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迁房屋现状及各项补偿金额,房屋座落XX街七巷8号,产权性质:私,建面:36.99,……第三条所置换安置房屋的有关情况座落联华XX园,建面53.99平方米。……甲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乙方:任某,2011年6月11日。”本案被告李某曾于2011年7月以本案原告任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将座落在XXXX7巷8号建筑面积23.56平方米(父母遗产)的1/2份额归原告所有;2、李某乙名下的7.5平方米房屋的1/2由原告继承;3、因涉案房拆迁产生的增值份额原告应得1/2利润。2011年8月11日李某向本院撤回起诉。2011年8月31日本案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因房产继承纠纷诉至XX区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任某一次性补助李某壹万贰仟元人民币(¥12000),该款于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2、李某放弃对XXXX8号建筑面积23.56平方米的所有权利;3、李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协议签订后,任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12000元支付李某。上述房屋于2013年7月由原告办理了还原手续,分别还原于本市XX小区4#楼3单元201室及12#楼2203室。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确权。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律师咨询法院查明

原告曾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过诉讼,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律师咨询法院认为

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原告也依约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因父母所有的位于XX街七巷8号房屋已拆迁还原位于本市XX小区4#楼3单元201室及12#楼2203室,上述房屋应归原告所有,故对原告关于座落于本市XX小区4#楼3单元201室归其所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济南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律师咨询裁判结果

位于本市XX小区4#楼3单元201室房屋归原告任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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