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A诉称,被告自2009年起作为原告的项目经理在原告处内部承包施工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三份。双方依合同结算,于2016年5月22日达成结算协议书一份,被告欠付原告共计1213281.6元。被告的欠付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经营,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承包欠款1213281.6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1243281.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被告B未作答辩陈述。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被告B作为项目经理自2009年起与原告A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三份,由被告先后承建XX小区12号、16号楼、XX花园33号、35号、36号楼以及XX方小区9号、10号楼工程的土建、装饰及水电安装等项目。合同履行后,原、被告于2016年5月22日就被告承建的上述工程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共计2426563.23元,约定原告放弃总欠款的50%,被告在协议达成后负责向原告支付1213281.6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A与被告B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承包欠款1213281.6元,显属违约。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起诉之日应视为主张权利之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承包欠款1213281.6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以不超过利息30000元为限,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承包欠款1213281.6元;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A利息(以121328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4日起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之日止,以上利息以不超过30000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