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原、被告之间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于2009年10月份开始施工,2013年8月竣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建筑工程款800000元,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份向被告催要此款并主张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800000元并优先受偿。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当时我曾经和原告说过如果厂房拍卖了先给原告。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00000元。2,建筑资质证书一份,证实原告的资质等级为房屋三级。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筑施工合同,自2009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的厂房进行施工建设,至2013年8月份竣工,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B今欠赵XX工程款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欠款人武XX,2013年8月19日,并加盖被告单位公章”。2013年10月份,原告索要建筑工程款并口头向被告提出要求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工程价款。2014年12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施工价款800000元并优先受偿。
同时查明,原告资质注册为房屋建筑工程三级,赵XX系其项目经理。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拖欠的施工价款没有异议,本院应予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就被告拖欠的建筑施工价款能否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双方在2013年8月19日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给被告施工的工程至此竣工。虽然原告于2013年10月份在索要工程价款时口头提出优先受偿,但承包人即本案原告未催告发包人即本案被告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且既未与被告协议将工程折价,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宜应采取书面形式,故原告不能对施工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A工程款800000元。
二、驳回原告A就施工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