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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借款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343人看过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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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借款纠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借款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A为支付工人工资,先后两次向B借款共计200000元。其中201982日向B借款110000元,用于支付F工人工资,2019830日向B借款90000元,用于支付E人工费用,且两次借款A均向B出具借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借款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A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被告A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民间借贷不成立,借款是职务行为且借条是受胁迫所写,因被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A承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借款纠纷二审期间,上诉人A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C建筑公司与XXD装修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原件一份,主要证明上诉人A是被上诉人指定的项目经理。第二组:C建筑公司视频宣传片及微信截图两份。证明被上诉人BC建筑公司的经理。被上诉人B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B质证后认为,对建筑工程合同真实性需庭后向当事人核实,但该合同只能证明A利用公司资质签订的合同,并不能证明A是该项目经理。B确实是C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有时因业务需要会以总经理的身份出席活动,但实际并非是总经理。但该证据与A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具有实际的联系。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工程合同原件能够反映出上诉人A为该工地的项目经理,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C建筑公司视频宣传片及微信截图真实有效,但与本案事实无关。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借款纠纷二审院认为

上诉人A对被上诉人B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上诉称借条是由B逼迫所写缺乏证据。且涉案的200000元已经作为工人工资支付给A所实际使用的工人。至于A本人是否亲自收到该借款,并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借款纠纷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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