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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劳务费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xx公司承包xxxx学生公寓、餐厅、门卫及道路等工程,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xx公司负责该工程施工的刘xx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李xx及案外人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具体施工,李xx及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完成相关工程后,2014年12月20日,案外人刘xx给朱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220521.80元,2015年4月26日,刘xx给龚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68298.20元,2015年1月20日,刘xx给刘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119685.75元,2015年1月10日,刘xx给周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30694.76元,2014年12月18日,刘xx给刘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款项26813元,2014年9月30日,刘xx给贾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155963.84元,2015年5月20日,刘xx给吴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108956.04元,2014年12月30日,刘xx给李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139086.56元,刘xx出具的以上证明上均加盖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以上款项经李xx及案外人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多次催要,xx公司未付。(济南专业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劳务费纠纷案例)2018年2月6日,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分别与李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就其对xx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李xx,以上转让的债权共计730933.39元。xx县xx门卫工程开工报审表(2014年8月14日)及xx县xx学生公寓及餐厅卫生器具安装报验申请表(2014年12月6日)上均盖有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及监理单位山东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专用章,2015年1月5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整改报告上,在建设单位处盖有xxxx印章,在监理单位处盖有山东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专用章,在施工单位处盖有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济南专业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劳务费纠纷案例)2017年12月25日,李xx给xx公司出具付款单一份,该付款单注明:收款人李xx、付款事由xxxx承包款,付款方式为现金,金额为139080元,李xx在领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刘xx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字,在该付款单的背面留有李xx的姓名、开户银行、卡号、电话等,同日,贾xx给xx公司出具付款单一份,该付款单注明:收款人贾xx、付款事由xxxx承包款,付款方式为现金,金额为155963.84元,贾xx在领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刘xx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字,在该付款单的背面留有贾xx的姓名、开户银行、卡号、电话等,以上款项,xx公司并没有向李xx及贾xx实际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
李xx及案外人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与xx公司发生的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李xx与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分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上协议书予以确认。(济南专业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劳务费纠纷案例)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xx公司在与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相关材料上多次使用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由此可以认定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对外可以代表xx公司,刘xx作为xx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负责人,其给李xx及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劳务费证明的行为均是履行职务行为,且刘xx给李xx及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的证明上,均盖有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故xx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已将对xx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xx,故李xx有权向xx公司主张权利。(济南专业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劳务费纠纷案例)xx公司欠李xx劳务费870019.9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xx要求xx公司支付该劳务费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中利息应自李xx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外人刘xx给李xx及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的证明上均无明确付款时间,且李xx及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多次向xx公司催要涉案劳务费用,故xx公司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xx公司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依据不足,亦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x劳务费870019.95元及利息(以87001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5元,由李xx负担1801元,由xx公司负担12004元;保全费5000元,由xx公司负担。
(济南专业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劳务费纠纷案例)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xx公司支付李xx劳务费870019.95元及相应利息是否正确。李xx、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对xx公司的债权明确,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已将对xx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xx,故李xx有权向xx公司主张权利,李xx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李xx等通过本案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xx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xx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支持。刘xx给李xx及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的证明上均无明确付款时间,且李xx及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多次向xx公司催要涉案劳务费用,xx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济南专业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劳务费纠纷案例)涉案工程属于xx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xx公司在与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相关材料上多次使用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由此可以认定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对外可以代表xx公司,刘xx给李xx及朱x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的劳务费证明上均盖有xx公司xx项目部印章,李xx等八人有理由相信刘xx出具劳务费证明的行为系履行xx公司的职务行为,一审判决xx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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