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济南房产律师谈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广告宣传 |124人看过

济南房产律师谈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知识系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经常载有关于学区房、交通条件、商圈或者医疗资源信息等说明或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