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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的案件,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工程建筑 |100人看过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的案件,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四十八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政府审核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尊重当事思自治,一方当事人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准许。但是在审核审计长期没有结果的情形下,如果查明政府部门确实无法进行审核审计的,应当允许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在审核审计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下,比如,审计结果存在漏项的或者采用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计价依据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就不符部分另行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但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不符情形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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