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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售房款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5日分类:案例浏览:48次举报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售房款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售房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售房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售房款纠纷,2007年8月25日,C(买受人/乙方)与XX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坐落于XX家园XX房屋,价款为571357元,甲方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款,已付568732元、已付2625元。合同签订后,XX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C,C对案涉房屋进行管理。

2008年1月29日,A出具《证明》,载明:“我承认欧美风情小镇的那套房子是以C名义购买,但是由B个人出资购买是本人私有财产,不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由B本人支配房屋的权利。”

2014年3月31日,C(出卖人/甲方)与张毅(买受人/乙方)签订《XX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乙方购买滨海新区××房屋,房屋价款840000元。2014年4月29日,C收到购房款840000元。

另查,B系C父亲。C与A于1994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2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在离婚后进行过多次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审庭审中,B主张案涉房屋系B出资购买,购房款中的49万余元系其拆迁款直接存入A账户,另一部分80000元系其女婿王某利刷卡代为支付,对此,其提交了B浦发银行账户流水、A浦发银行账户流水、王某利XX银行账户流水。根据流水显示,B名下账户于2007年8月20日存入499264元,于2007年8月22日将499264元取出;同日,A名下账户存入499285.35元;2007年8月25日A名下账户通过POS机消费支出491845.5元,地点信息为“金达房地产”;2007年8月25日,案外人王某利名下账户消费80000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C、A返还售房款840000元;2.判决C、A承担售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LPR的标准计算,截至起诉之日为405595.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C、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售房款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名买房是否成立;二、如构成借名买房,案涉房屋售房款返还主体是谁;三、B的利息主张是否得到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B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借用C名义购买,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首先,C本人对于B借用其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是认可的;其次,B提交了A于2008年出具的《证明》,证明A认可案涉房屋系由B个人出资购买,归B所有;最后,B亦提交了银行流水,对案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进行了证明。一审法院认为,B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系其借用C名义购买。A虽否认《证明》的真实性,但并未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且在2024年2月28日庭审中关于购房款部分A亦曾陈述“确实有一部分是B的拆迁款”,故A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借名买房的存在,对其抗辩,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争议焦点二,案涉房屋系C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B许可对外出售,售房款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C名下银行账户。首先,A答辩中提到对于售房款840000元和售房时间没有异议,同时辩称“案涉房屋售房款由案外人吴某琴、王某利以及C与A分割了”,该陈述可以推定A对售房一事系知晓的;其次,售房款进入C账户后,既有取现的行为,也有转款购买理财的行为。即便购买了理财,该款项的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投资行为;再次,C、A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中未将该笔售房款剔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现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售房款已经返还B,亦未提供证据证明B曾作出过无需二人返还案涉房屋售房款的意思表示,故B要求C、A共同返还售房款84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至于A辩称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判令其分割30%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也应当承担30%的主张,该比例系A与C二人内部分割共同财产时确认的比例,本案中针对婚姻关系之外的人时,二者应作为整体共同负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售房款纠纷,对于争议焦点三,B与C、A并未就案涉房屋或售房款的返还及利息进行过约定,案涉房屋自购买后即由C管理使用,且在本案起诉之前B从未向二人主张过返还房屋或返还售房款,故B要求C、A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售房款纠纷,法院判决:“一、被告C、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B售房款840000元;二、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B负担2607元,由被告C、A共同负担539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