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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213人看过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

导读: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再审申请人A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A在贷款合同上并未签字,签字处系B伪造A进行的签字。A并未向银行申请过贷款,也无需向B偿还贷款。原审法院未对涉案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AB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现已解除,B应当返还A支付的房款,故在B未返还A房款的前提下,其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因A未按约偿还借款,滕州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遂依据合同约定,扣划了B账户款项用于偿还A的部分逾期贷款本息,故在履行代偿义务后,B有权向A追偿。A主张,其并未向某某商行申请贷款,贷款合同上的签字系B伪造其签名,但其并未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主张与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A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AB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A不能以此为由阻却B行使追偿权,故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亦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综上,A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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