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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纸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233人看过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纸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纸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纸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纸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021718日,A在与B的微信聊天中,要求B将图纸发送过去,同时向B发送了E营业执照的照片,B出具的发货单同样署名E,这充分表明A事先告知B所供货的单位是E,而非本人。B明知为E加工纸箱,并对此无异议,应当认定B明与E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另外,提交AE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身份证明、工资明细,用以证明A系公司员工,在本案中作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E承担。综上,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纸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首先,对A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身份证明、工资明细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即便证据上的盖章、摁印是真实的,也不足以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AE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A实施的涉案行为系代表E的职务行为,故对该等证据不予采信。其次,涉案交易的磋商、送货单的确认等环节都发生在BA之间,据此可以判定,B的交易相对方是A。最后,即使AE委托,采购涉案纸箱,且向B披露过E,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B亦有权选择作为受托人的A主张合同权利。因此,原审判令AB支付涉案货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纸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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