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款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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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款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纠纷A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D称向E支付140万元,完成95%费用支付,所以不存在不当得利。这种说法不属实。本案中,A是最早进入工地施工完毕的施工单位,在此时,尚不存在工程的发包和分包情况,之后发生的发包转包,均与A无关,A非层层分包关系中的一环,而是独立的一环,与某某公司以外主体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两审判决均以层层转包、分包法律关系为由,判决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但本案并不适用层层转包、分包的法律关系。2.即使A签的施工合同存在瑕疵,但A依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向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款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原审在案的现有证据和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某某公司将桩基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XX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G系XX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A系实际施工人。A主张其与G磋商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但《合同协议书》中所盖的章为“XX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合同专用章中的“贸”与某某公司的“茂”不一致,G并非某某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A主张G构成表见代理、其与某某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某某公司已按约定向某某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产值95%的工程款,即1400000元。本案中存在多层转包,A可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一方主张工程款,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A主张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于法无据。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款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