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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2日|分类:工程建筑 |258人看过


济南工程律师谈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工程款律师谈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20131127日,AB签订《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约定BXX临时电工程中的基建临时变台至楼内负荷柜架空线敷设工程发包给A,工期20天,工程总价款20万元,若电业局工程预算超出此价格,B不另行支付超出的工程款,超出的工程款由A负责承担,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5%5万元,剩余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结算。签订合同当日,B支付A工程款5万元。2014911日,B支付A工程款3万元,收据付款事由为用于消防柜制作。20141017日,B支付A工程款22226元,收据付款事由为消防柜款;同日,B支付A工程款97774元,收款事由为改造变压器工程款。另查,20234月,AB拖欠XX项目电力工程款将B诉至一审法院,要求B给付工程款436806.97元及违约金630990元,B提出反诉要求A赔偿损失630990元并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88129.03元。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2023XX0104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返还B工程款40702.97元。A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中对案涉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未予审理,对B支付的工程预付款5万元、工程款3万元及22226元未予处理。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B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2.请求判令B给付工程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B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AB签订的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双方争议的付款金额问题,B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4911日、1017日分别支付A工程款3万元、22226元、97774元,上述三笔款项虽然金额合计为15万元,但收款收据上付款事由分别备注为变压器工程款及消防柜款,与案涉基建临时变台至楼内负荷柜架空线敷设工程不一致,其关联性无法确认,故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案涉工程款15万元。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案涉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于20131127日签订,系固定总价合同,工期20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5万元,工程竣工后结算剩余工程款。案涉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使用,而A2023年才起诉主张权利,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情形,已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对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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