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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违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工程建筑 |997人看过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违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例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违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违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违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首先,《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承包人。其次,被申请人D作为工程的承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C,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问题,应对自己的违法转包及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申请人扣除被申请人D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及修理、返工、改建等损失费用后,未欠付D任何工程款。其次,本案中B是被申请人C雇佣的工人,不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的工资支付涉及雇佣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同一类法律关系。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B要求申请人给付其劳务费9,100元的诉讼请求,由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违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A自认尚未与D结清工程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A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B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A主张D违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因该主张系A与D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纠纷,与本案劳务报酬无直接关联性,故原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违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案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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