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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清理及维修综合生化池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183人看过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清理及维修综合生化池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清理及维修综合生化池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清理及维修综合生化池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再审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相关法条等。

基本案情

A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为居间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2、被申请人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3、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41.66万元是货款,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申请人获得该项工程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收取的41.66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2、判决B退还不当得利41.66万元;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清理及维修综合生化池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再审案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之规定,本案B既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也未取得案涉施工合同的承包权,其无权按双方协议书所约定的将案涉工程交由A施工。而A于2014年9月5日通过投标中标方式与XX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签订《清理及维修综合生化池工程合同》,故B与A所签订的案涉协议为无效协议。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清理及维修综合生化池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再审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结果

一、指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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