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施工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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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施工费用纠纷A上诉称,一、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不同的民事案件案由。一审裁定认为基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而提起的诉讼应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于法无据,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包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显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不同的、彼此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是,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施工费用纠纷案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分包人就施工费用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所认定案由不当,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XX区XX村,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不予审查。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施工费用纠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