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质量保修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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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质量保修金纠纷基本案情--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案外人XX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C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值80%进度款,结算最终价款后,一个月内付至95%,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过后无息支付;如若乙方由于拖欠内部班组的工资引起纠纷,一律由乙方代理承包人负责;质保期从实际竣工之日算起2年;乙方代表B(原告)负责日常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工作,签署的现场材料、机具设备明细表、奖惩单据、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乙方处并无公司签章,只有原告签名。合同中未见XX劳务有限公司签章或该公司他人签字。2017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分包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款为3,101,412元。被告C已向原告个人账户支付2,946,341.40元,尚欠质保金155,070.60元未付。被告确认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C返还原告质量保修金155,070.6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25%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判令被告A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质量保修金纠纷原告以案外人XX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C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但XX劳务有限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签章,且原告不持有该公司工作证明或授权凭证,结合被告C向原告个人支付工程款,并在对账单中明确表述“由B具体承包并实际施工”等情况,可以认定原告系该分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和施工人。
鉴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有权向被告C主张支付工程价款。自竣工验收合格起算,质保期已于2019年6月2日届满,原告主张被告C支付质保金155,070.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C不具有法人资格,系被告A的分支机构,原告要求被告A承担被告C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质量保修金纠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裁判结果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大连分公司返还原告B质量保修金155,070.6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A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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