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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330人看过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分析有关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相关法条等。

基本案情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例--2017年6月23日,被告D分别与被告C、XX公司签订《XX别墅二期E户型装修木工、油工、瓦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XX别墅二期E户型10户、16户的装修木工、油工、瓦工工程发包于二家公司施工,B系被告C的现场代表。2019年1月22日,被告D出具工程结算书,确认上述两个合同造价623000元、996000元,结算书上施工单位处分别有被告C、XX公司印章以及被告B签字。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B、被告C、被告D连带给付装修工程款12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货款利率计算)。

 

裁判理由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其与被告B约定,由原告为被告B26套别墅进行油工和大白项目施工,且已实际施工完毕,但原告未能就此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B与被告C存在挂靠关系,加之被告D不予认可,则原告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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