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律师谈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律师谈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纠纷案例案情介绍
2003年初,A为承建XX市XX商贸广场工程项目与B进行了多次洽谈,在A支付B5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后,B同意A承建该项目,但是同时还提出A必须以具有二级建筑资质的公司名义投标、签订合同和报建。2003年4月30日,A与C签订了《XX商贸广场工程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在XX市XX商贸广场工程项目上的挂靠承包关系。同年5月11日,A以C的名义与B签订《XX广场工程初步协议》,约定由A承建的工程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设计面积为80523平方米的商住楼及地下室部分工程;第二部分为步行街街景及设施;第三部分为电力安装工程,A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包权。A与B又分别于同年的5月19日和5月21日签订《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XXXX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然而上述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以初步设计图纸粗略估算而来,是不真实的。B与A约定先行施工,工程造价则按照经会审后的设计施工图纸按实结算。在交付了27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A从2003年6月23日进场施工至2003年底,共计投入了550万元的现金以及价值约300万元的设备材料,期间B却没有支付任何的工程进度款。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建材价格不断大幅度涨价,工程造价成本大幅度提高。尽管A多次与B就造价调整进行协商,但双方均末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A仍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施工。截至2005年3月31日,A完成了3层1栋、4层1栋、6层1栋、12层2栋、16层2栋共7052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全部土建工程,12800平方米的地下室工程以及其他约定和增加、变动的工程,仅余下12层2栋和16层2栋裙楼以下小部分室内和外墙工程因B停止支付工程款而未完成。A实际已完成了相当于76291753.31元的工程量,然而B仅支付了57860815.68元的工程款,仍欠A工程款18430937.83元。在双方合作过程中,B没有将步行街街景及设施工程发包给A,又剥夺了A对该项目第三部分的电力安装工程的优先承包权;未按照约定追加工程投资款,反而要求A承担建筑材料大幅涨价所造成的后果;B没有及时确定有关工程修改方案,导致工程工期严重延误,增加了A的成本;在工程尚未交付和进行任何验收的情况下,强行将部分建筑交付使用,严重违法并影响了工程工期。综上所述,A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B向A支付工程款18431937.83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到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B向A退还履约保证金270万元及自该保证金交付日至返还日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05年3月31日为278302.5元,3.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C一审诉称,2003年4月,A与C签订《XX商贸广场工程合作协议》。2003年5月,A以C的名义与B签订《XX广场工程初步协议》。现A以挂靠承包建筑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B的合同,并要求B支付工程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关利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C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判令:1.B向C支付工程款18430937.83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到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将上述款项付至C的账户;2.B向C退还履约保证金270万元及该保证金自交付之日至返还日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05年3月31日为278302.5元,并将上述款项付至C的账户;3.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费用为49500元;材料二次运输费239300元;9个月的材料堆放费6l200元;9.按实结算的工程造价鉴定书中确定的利润1518306.67元没有根据。
C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因涉及到挂靠而无效,因此按合同结算的工程造价鉴定书缺乏合法性。对按实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书,C基本同意A的意见。
B对涉案工程量的鉴定基本上没有异议,但认为基坑支护部分属于施工措施,不是增加的工程量。
XX市华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回应:1.A提到的沙石,由于没有具体品牌,故按照建委公布的信息价计算;2.外墙砖是到唯美公司咨询的价格,并非市场价;3.由于双方没有指定品牌的膨胀砼,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以及在网上查询的信息以平均价1200元/吨计价;4.因排气管道及排烟管道无指定品牌,故以建委公布的信息价计算,如果A能够提供购买单据,法院对此单据予以认可,可以该单据计价;5.C栋独立费扣除10万元的原因是C栋没有完工就退场了,而现场清理是需要费用的,该费用是酌定的;6.A提出的行政事业收费问题,是作为成本来计算的,由于A没有提交这些单据,故造价未计算该部分;7.A提出的漏计的费用,是包括在包干费中的;8.增加工程的问题,有部分工程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在按合同结算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是按照双方协定计价的,在按实结算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的;9.对于B提到的基坑支护问题,该部分造价已经单列出来,由法院确定是否计入工程总造价。
济南建筑律师谈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纠纷案例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判决:一、C与B签订的《XX广场工程初步协议》、《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XX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A、C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返还B多支付的工程款4871657.84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005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三、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返还A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7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005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四、驳回A其他的诉讼请求。五、驳回C的诉讼请求。六、驳回B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A不服一审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济南建筑律师谈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纠纷案例二审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19元,由C、A各承担90709.5元。
A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济南建筑律师谈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纠纷案例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XX高法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