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4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XX公司与山东省XX、济南XX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1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XX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XX,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XX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XX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889号,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XX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经十西路11889号,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山东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XX、济南XX公司、济南XX公司、济南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