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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中转让股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构成“逃废债”?

发布者:张慧娟|时间:2021年10月03日|4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1.1某XX公司贷款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某XX公司在贵支行存量贷款两笔,贷款余额3551.62万元,其中2017年10月30日XX支行向某XX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9日,截止目前贷款本金1777.62万元;2018年4月2日XX支行向其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到期日2019年4月1日,截止目前贷款余额1774万元。

1.2股权转让情况

2015年7月22日,XX公司公司、某XX公司XX公司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XX盛公司,其中XX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24.46%;某XX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24.46%;XX公司公司出资188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51.08%

2019年3月25日,XX公司公司、某XX公司XX公司公司共同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XX公司持有的XX盛公司股权、机器设备122XXXX9069元转让XX公司公司,其中股权转让价款102XXXX9069元,机器设备转让款200万;XX公司公司将持有的XX盛公司股权以161XXXX6440.66元转让给XX公司。本协议签署后,某XX公司偿还上述担保贷款结清债务后,XX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支付股权转让款。

上述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贷款,主要指某XX公司在贵支行的存量贷款3551.62万元。经实地调查了解,某XX公司拖欠XX公司往来款,双方同意以122XXXX9069元股权转让款抵顶,且本次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双方之间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

1.3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

2019年12月19日,某XX公司与XX公司签署《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某XX公司将定西市XX区XX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证号:甘(2019)XX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其中砖混结构厂房及办公用房共计建筑面积3031.77㎡、宗地面积10710㎡)转让给XX公司,转让价款400万元,于2019年12月10日支付完毕。

2019年12月25日,某XX公司与XX公司就上述不动产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某XX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XX煊房地产公司依法开具了发票。

2016年5月,某XX公司与定西市XX区凤翔镇人民政府、定西市XX区凤翔XX村民委员会及各村民签订了《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协议(帮扶组织类)》,各村民同意将其申请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5万元由某XX公司使用,期限为三年,某XX公司每年向村民按不低于贫困户信贷额度8%的标准支付带动红利共计1.25万元。2019年5月,各方再次签订了《贫困户帮扶带动解除协议》。

据调查了解,某XX公司400万元土地转让款主要用于归还精准扶贫资金、红利和薯农欠款,其中83万元用于支付薯农欠款,245万元通过定西市XX公司用于归还某XX公司欠付定西市XX区凤翔镇柏林村村民精准扶贫户资金,剩余72万元用于支付红利

二、“逃废债”的认定

逃废债并不是法律概念,更多地体现在金融机构的监管文件中。一般来讲,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

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

实践中,逃废银行债务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以企业转型改制、重组、分离、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以虚假诉讼等方式逃废金融债务;不经债权金融单位同意,擅自处置、损毁金融单位债权的抵(质)押物(权);出于逃避偿债义务目的,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金融单位对贷款的监督、转移资产,致使金融单位贷款难以收回;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融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更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协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等。

三、某XX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逃废债”

根据调查情况及现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暂可认定122XXXX9069元股权转让款以抵账方式完成支付,某XX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有能力履行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不构成“逃废债”。

另外,虽然某XX公司将其持有的XX盛公司股权转让与XX公司,但因某XX公司及XX盛公司均系贵支行所持债权的被执行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法院对某XX公司及XX盛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仍负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的义务。

四、某XX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亦不构成“逃废债”

根据调查情况及现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某XX公司虽然未将XX公司已经支付的400万元转让款用于归还贵支行的银行贷款,但是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挥霍、转移,故意逃避贵支行的债务,而是用于偿还某XX公司欠付定西市XX区凤翔XX村民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贫困户分红和薯农欠款,化解债务危机,亦不属于“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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