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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岳文贺律师代理医疗损害案:术前诊断错误、鉴定认定同等责任,获赔44.5万元及全额精神抚慰金

发布者:岳文贺|时间:2026年04月22日|2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1. 患者就诊及治疗经过

患者C(女,1952年出生)于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因上腹胀痛、反酸等症状三次入住被告安庆XX医院:

第一次住院(2022年9月21日-10月21日)
被诊断为“肝门部胆管癌”,于10月6日行“肠粘连松解+肝门部胆管病损+胆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术后病理显示为“创伤性神经瘤”,未见癌细胞。

第二次住院(2022年10月24日-11月5日)
诊断为“泌尿系感染”,抗感染治疗后出院。

第三次住院(2022年11月17日-11月28日)
诊断为“急性胆管炎”,11月21日行剖腹探查术,最终于11月28日因多器官衰竭、失血性休克、消化道出血死亡。

2. 诉讼主张

原告Z(丈夫)、YY1(女儿)共同起诉被告安庆XX医院,主张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未行穿刺活检、超声等鉴别检查;

手术适应证把握不当,未充分评估患者高龄、贫血、营养差等基础情况;

术中操作不当,切除Oddi括约肌,导致反流性胆管炎;

术后感染未及时查找病因,延误治疗;

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3. 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

被告术前诊断依据不足;

术中病理、治疗方案及手术风险未告知家属;

患者术后反复出现反流性胆管炎,不排除与院方手术操作有关;

医方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参与度建议为45%-55%

二、判决结果

安庆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作出一审判决:

1. 责任认定

被告安庆XX医院承担55%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项目及金额(单位:元)

项目

支持金额

医疗费

59,618.2

营养费

2,720

护理费

11,815

住院伙食补助费

2,200

交通费

1,500

丧葬费

49,325

死亡赔偿金

521,906

鉴定费

14,380

小计(1-7项)

663,464.2

被告承担55%

364,905.31

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0

合计赔偿金额

444,905.31

3. 诉讼费承担

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

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3955元。

4. 判决结果

被告安庆XX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YY1合计444,905.3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岳文贺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原告ZYY1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岳文贺律师在本案中总结如下心得体会:

1.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关键在于鉴定

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未尽告知义务、手术操作可能引发反流性胆管炎等过错。鉴定意见是确定责任比例、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的核心依据。

2. 充分准备病历、费用票据等证据

原告方完整提供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等材料,确保各项赔偿请求有据可依。尤其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法院虽酌情调整,但未予完全驳回。

3. 合理控制诉讼请求,避免不必要争议

部分请求如“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1万元”,因新司法解释已将其纳入丧葬费范围,原告未能提供额外损失的充分证据,最终未被支持。律师应关注法律适用的最新变化,合理预判诉讼风险。

4. 精神损害抚慰金争取全额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张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患者死亡后果、家属精神创伤及被告过错程度,最终全额支持,体现了对严重医疗损害后果的司法关怀。

5. 诉讼策略与调解平衡

本案虽未调解结案,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推动鉴定、举证、质证等程序,最终获得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建议在鉴定意见明确后,结合责任比例合理评估调解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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