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2月7日17时59分,胡某某(陶某母亲)因右上腹疼痛1小时入住安医大某某医院肝胆外科。入院诊断:“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高危妊娠监督晚期妊娠”。当晚21时,胡某某出现意识不清、抽搐、口吐白沫,血压达180/105mmgHg,心率20次/分。该院会诊后,考虑系妊娠子痫可能,转产科进一步处理。当晚22时10分,胡某某转入产科,之后进行抢救,病情暂时得到控制。2月8日,该院主任医师查房考虑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高危妊娠监督晚期妊娠、重度子痫,建议急性剖宫产终止妊娠。胡某某家人拒绝,后该院医务人员反复说明胡某某病情危重,其家人于10点10分同意剖宫产。当天13时,该院医师查房、谈话后,胡某某及家人要求转院,该院联系120将胡某某转入安医大某某院。胡某某于当天14时出院,出院诊断:“高危妊娠监督,HELLP综合征产前子痫”。当天16点44分,胡某某入住安医大一附院,入院诊断:“晚期妊娠状态(28周以后)孕34+1WGIPO产前子痫hell综合征?高危妊娠监督”。该院在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及术前准备,急诊手术终止妊娠,备血、输液、联系ICU、申请大手术报告备案后,在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B-Lynch捆绑术。当天20时4分,胡兴梅娩出男婴(陶某)。2017年2月16日,胡兴梅出院,出院诊断:“产前子痫hellps综合征选择性剖宫分娩中度贫血新生儿窒息(重度)早产儿低体重儿”。2017年2月8日,陶某入住省儿童医院,至2017年2月26日。该院对陶某的入、出院诊断均为:“早产儿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心肌损伤低血糖症呼吸性酸中毒”。
作为安徽省某某儿童医院的代理律师、法律顾问亲自办理了本案。在鉴定听证会和庭审中据理力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医院无责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