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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法律意见书》(辩护效果:检察院不批捕,成功取保候审)

2022-04-26

发布者:吴少强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不批捕 |3660人看过举报


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袭警罪一案,于2021年12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XX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目前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现结合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希望检察院采纳,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1、本案系犯罪嫌疑人XXX在交警治理电瓶车的过程中,因情绪激动、一时不理解交警的职务行为而引发的案件,案情简单。

2、本案证据容易固定且充分。

3、公安机关已经将本案的相关证据收集完毕,案件基本事实已经相对固定,且犯罪嫌疑人XXX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因此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

因此,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四)款“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XXX认罪认罚,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1、犯罪嫌疑人XXX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2、案发前,她只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在家带两个小孩过日子,小学文化,从没想过自己会违法犯罪,性格内向、腼腆,平时不爱说话,如果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涉嫌犯罪,绝不会参与,其本人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3、案发后,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目前非常后悔。

因此,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五)款“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八)款“认罪认罚的”。

三、犯罪嫌疑人XXX符合不起诉条件,至少是属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

结合犯罪嫌疑人XXX袭警的起因、暴力程度、就车辆被扣自行报警却无人过问等等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实际上应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内,不应当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撤案;即使公安机关不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即使犯罪嫌疑人XXX被起诉到法院,结合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通过丈夫AAA向受害交警和中队致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犯罪嫌疑人XXX至少是属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因此,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十二款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四、犯罪嫌疑人XXX及其丈夫AAA都愿意诚恳的向受害交警和YY交警支队ZZ大队UU中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且其丈夫AAA第一时间(2021年12月23日上午)从外地赶回就积极到YY交警支队ZZ大队UU中队向中队及受害交警表达歉意,并表达了愿意竭尽所能赔偿损失的意愿。

五、犯罪嫌疑人XXX的丈夫AAA长期在外打工,家中双方父母及两个子女(大女儿BB,XX岁,XX中学读高一;小儿子CC,X岁,XX小学读三年级)都指望犯罪嫌疑人XXX照顾,现因被刑事拘留导致家庭正常生活陷入困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XXX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XXX的丈夫AAA能够依法为犯罪嫌疑人XXX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七、我国刑法不只以惩罚为目的,同时兼顾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作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案发前只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长期照顾着两个孩子和双方老人,春节临近、寒假将至,这个家庭更需要她来操持。若在我国最重要的节日来临前,贵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与在外盼望的家属团聚,定能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执法者的温情、温度,有利于其以后更加敬畏、尊重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望贵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XXX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六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吴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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