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夫妻另一方需不需要返还?
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很多已婚人士关心的问题
如何运用《民法典》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欠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一直以来是民间借贷案件认定中的一个难点。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考虑对于未经配偶一方同意的债务或者实际借款并非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保护配偶一方在婚姻中的合法财产权益。《民法典》的该条规定,就是为避免夫妻一方被另一方所负的不合理债务所牵连。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而言,《民法典》明确债权人主张非举债一方承担共债义务的,应当举证证明所借的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案件小妙招
第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
第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是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