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
2021年2月6日下午,周某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某心生不满。
21时14分,周某搭载车某某出发,途中周某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某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
车某某发现周某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某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某仍未理会。后周某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或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某遂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在发现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周某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条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如下: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