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作为大多数家庭最有价值的资产,历来是婚姻破碎时双方的“必争之地”。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的夫妻面临的情况是婚前并非全款买房,而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贷,这就造成财产分时的重大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ー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还贷”的情况,如果要离婚的话,二人需要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婚前买房的一方将拥有房屋的产权,另一方也有资格“共享”房子增值的收益,有权收回自己帮忙支付的住房贷款。
在婚前,无论一方是全款还是贷款购买了房屋,他都是这栋房子唯一的产权人。房贷,实际上是买房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即便另一方在“帮助”买房的一方还房贷,但是她并不能因此获得房子的产权,因为房子的产权和房贷的债权二者不能画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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