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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赌”合同纠纷

发布者:邱彩霞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19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投资公司诉机械公司、科技公司、汽车公司、塑胶公司、吴某、邹某等合同纠纷(本律师接受投资公司委托)。


一、案情简介:2017年3月,汽车公司的股东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通过案外人引荐,邀请投资公司对汽车公司进行增资,经过背调以及现场考察,最终投资公司决定对汽车公司增资1300万元,视条件满足情况分二期注入,第一期增资800万元,第二期增资500万元。投资公司、机械公司、科技公司以及汽车公司四方随即签订《增资协议》,同时为保障《增资协议》项下投资公司的利益能够顺利实现,机械公司、科技公司以及汽车公司的关联公司塑胶公司、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的股东吴某、吴某的配偶邹某等同日又与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前述保证人对汽车公司以及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在《增资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期增资款的注入条件满足后,投资公司于2017年5月按照协议约定向汽车公司注入了800万元的投资款,此后工商登记将投资公司列为股东之一。按照协议约定,投资公司每年可以获得固定收益率的投资收益,尽管投资公司每年多次发函追讨,但汽车公司、机械公司、科技公司不仅对投资公司的发函置若罔闻,反而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脱离实际情况的《审计报告》要求投资公司支付第二期500万元增资款,经过当地政府多次协调,始终没有结果,最终投资公司委托本律师通过诉诸法院的方式进行维权。

二、诉讼过程:投资公司法务最初的诉讼方案是要求汽车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对《增资协议》以及周边材料进行分析,重新制定诉讼方案:主张机械公司、科技公司(目标公司原股东)触发股权回售条件,要求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股权回购对价款。这样,首先,可以彻底解决纠纷,如果只是要求支付过往拖欠的投资收益,投资公司依然是汽车公司的股东,将来还会面临汽车公司拒付投资收益的问题;第二,已经投入的800万元增资款无法在这次诉讼中要回,而如果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股权回购对价款,则可以在取得已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收回投资本金;第三,责任主体范围更大,投资收益的支付主体只有目标公司汽车公司,而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主体是机械公司与科技公司,同时以《保证合同》为依托,又可以进一步将保证人列为被告。据此,本律师代理投资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投资公司的所有诉求,包括违约金等诉讼请求项全部得到了支持,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三、律师点评:投资十有八九会产生纠纷,为尽量降低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风险,进行投资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并作细致全面的约定;另,诉讼时一定要明确诉讼的终极目标,慎重制定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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