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彩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28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诉江某、骆某、第三人餐饮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本律师接受陈某委托)。
一、案情简介:2017年2月,江某邀约陈某、骆某共同投资设立一餐饮公司。因江某的配偶与陈某系多年好友,因此,陈某未作过多考虑即答应进行投资。三人随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投资方式与占股比例等。陈某也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投资款支付给了江某。因江某声称自己有经营餐厅的经验,所以餐厅开业后即由江某负责餐厅的日常经营。出于信任,陈某一直未过多干涉。直至2021年6月,陈某偶然得知,江某与骆某私下达成协议,二人约定,江某及陈某(江某代表陈某)退出公司,餐厅交由骆某经营管理,骆某实际享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承担公司的全部损益。陈某这才惊觉,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重大侵害,因此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过程:除了支付投资款的银行流水,陈某手上并没有其他资料,对于协议书里约定的内容,江某、骆某是否有实际履行,陈某也一无所知。虽然江某、骆某私下达成协议,约定公司一切损益由骆某个人承担,但二人并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即陈某没有二人侵害自己股东利益的证据。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让陈某立即行使股东权利,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以及公司账户收支情况等资料。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江某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而骆某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由此奠定了起诉的基础。在诉讼过程中,江某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相关的转款行为并非抽逃出资,而是经营餐厅需要,本律师均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分析作出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合作投资引发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本律师建议,与人合作投资时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不仅要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等,更要切实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了解公司的运营、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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