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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郝x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春雄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1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x与郝x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x

原告代理律师:罗春雄,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郝x明
审理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郝x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中强、罗春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郝x明在承建工地包劳务多年,原告赵x经人介绍到被告郝x明承包的工地务工,在原告多次催收劳动报酬,被告却推诿。于2016年2月2日,被告给原告结算了劳动报酬并书写欠条(被告将其结算依据全部拿走)。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催收,被告推诿,原告至今未收分文。根据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工期记录,属原告自行书写,无其它证据印证其真实性、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欠条系原件,其内容与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人刘某、郑某的证言,对2015年原告在被告郝x明承揽的工地务工,经结算后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对下欠工资向原告等人出具欠条的陈述与原告陈述、欠条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该部分证言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查明,原告赵x于2015年经刘某介绍到被告郝x明在天津承揽的某工地务工。2015年农历年末,原、被告结算工资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对下欠工资部分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赵x工资共计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加盖了被告指印)此据为唯一欠款证明,其它单据无效。欠款人:郝x明(并加盖指印)”。后催收无果,原告于2018年2月诉来法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赵x在被告郝x明承揽的工地务工,双方事先约定了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在原告提供劳务后对劳务报酬进行了结算并对其中的一部分予以支付,双方属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故本案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郝x明支付下欠劳务报酬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x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赵x支付下欠劳务报酬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郝x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罗春雄律师.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现在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着法律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0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