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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彬|时间:2020年09月01日|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
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富春江路与湖青XX。
负责人:吴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XX,江苏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湖东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少民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申请再审称:湖东村委会是事发横溇浜河道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以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但湖东村委会没有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导致悲剧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张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湖东村委会辩称:本案事发的横溇浜河道是自然河道,为百姓日常生活所用,湖东村委会无法防止一切意外的发生,如果要完全防止意外,除非把河道填平或者用网拦起来,但这也是不合理的,而且村委会在此河道上没有收取利益,对本案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事发的横溇浜河道系自然形成,居民对河流的危险应该有所认识,如果要求村委会对自然河道均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拦网等安全措施显然未尽现实,张X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会对该河道实施过增加河道危险性的改造行为,故其认为村委会对本案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而张XX系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张X作为其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张X在事发河道附近已租住两年多,明知张XX有时会去租住在河边的孙影影处玩,更应做好安全教育并避免女儿独自前往河边,但张X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本案发生,应当自行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综上,张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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