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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者:施琦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施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庭审中,被告认可最后一次考勤打卡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但主张之后的一个月为学校假期不用考勤打卡,原告虽不认可被告的该项主张并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或者被告明确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未向被告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被告系于2022年2月14日原告开学时被拦在学校门外,双方劳动关系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才实际解除。原告称学校放假期间,被告作为教师也应提前返校,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22年2月14日前通知过被告提前返校,故对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自2022年1月14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子支持,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关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虽主张系被告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对于劳动者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中,双方一直在履行合同,原告并未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故对原告的该项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具体金额,根据被告的工资表,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的每月工资为8000元,被告对仲裁裁决支持的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3236.34元)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判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236.34元。
  关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
  裁判结果:
  一、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二、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236.34元;
  三、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支付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
  四、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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