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如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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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合法采矿手续但超量开采,是否属于非法采矿罪?

发布者:翁如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2日|分类:取保候审 |27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采矿案件,常见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或者具有采矿许可证而超范围采矿。对于该些情形,结合行为人实际采矿量,对其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在具备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采矿期限内超量开采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呢?笔者结合近期辩护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对该种情形做相关阐述,以期对各位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张勇(化名)系一家采石场老板,其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某矿山的采矿权限,并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2014年至2019年期间,张勇共开采255万吨(核准总开采量为250万吨)矿石,超额开采了5万吨。后张某补缴该超额部分的矿产资源出让金和补偿费。2019年,国土部门将张勇超量开采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对张勇予以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

 

刑拘30天与批捕7天,是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在此期间,侦查机关会通过提审行为人、收集外围客观证据等,以调查核实行为人是否构罪、何种罪及具体情节。

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他了解情况,并告知其法律风险点、依法可享有的权利等。这对于第一次被关的普通人来说,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能够起到稳住心态、保持冷静的作用。

此后,笔者结合当事人所讲述的情节,向相关部门核实、申请调取证据,并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供相关辩护意见等。

 

【案件结果】

 

本案当事人在“黄金37天”内被不予批准逮捕而释放,该案结果也得到了当事人认可。

 

【案件疑点】

 

本案不同于寻常未取得违法采矿许可证而非法采矿的案件,张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且已办理相关采矿手续的情况下,虽有超量开采,但已缴纳相应资源费,为何会被以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

 

【律师分析】

 

非法采矿常以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达到需处罚的程度,从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此外也存在具备许可证而超范围、超量开采。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开采以牟利的故意,客观行为上具备非法开采的行径。

本案中,张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是存疑的。

其一,张勇开采涉案矿石场,具备了合法的开采手续,其并不存在无证而开采的情形。

其二,相关监管部门间隔一段时间,对涉案矿石予以卫星测量,并告知张勇已开采量,在相关告知书中亦未明确是否非法开采。

其三,超量开采部门已向监管部门补缴资源费,亦即该超量开采行为已受行政处罚,而无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综上几点,笔者对张勇非法采矿一案做无罪辩护。办案机关采纳笔者部分观点,对张勇不予批准逮捕。该案是否能撤案需做好进一步辩护工作。

 

【律师建议】

 

许多非法采矿案件,多发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故此,笔者建议,各位若想从事采矿实业,应当向相关部门申报并领取有关许可手续,依法、依规开采。此外,采矿常以爆破为主要手段,故在选择爆炸物时应当审慎,否则,可能会触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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