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如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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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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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型“套路贷”,套路到底有多深!

发布者:翁如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套路贷”,顾名思义为用“套路”来骗取受害人来贷款。其表面现象常见的有网络借贷、线下车辆抵押贷款、民间高息借贷等。因“套路贷”案件中,常伴随这暴力催收、敲诈勒索以及其他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行为,故将“套路贷”案件与涉黑涉恶挂上钩。笔者近期办结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该组织以“车贷型”借贷方式,向客户实施套路以赚取非法利益。笔者结合该案,向各位简述“套路贷案件”的辩护思路,以及向他人借贷时所需注意的风险点。

 

【案情简介】

 

赵大(下述人名均为化名)系台州某车贷公司总经理,其与钱二、孙三等人合伙,以低息、免押车等方式吸引客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而在签订合同中签订空白车辆过户、过户委托书、借款合同等,肆意提高贷款利息及违约金,在客户逾期或者肆意认定客户违约后,通过将抵押车辆拖走,并以卖车或向法院起诉高额本息等方式,来要求客户还钱。至案发,该车贷公司共收取170余万拖车费、违约金,通过诉讼或变卖车辆方式,共获得100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量刑分析】

 

诈骗罪,根据涉案金额,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根据该数额也应判10年以上。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总刑期应在10年到25年之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赵大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两高两部、省高院等出台的关于“套路贷”的相关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赵大、钱二、孙三等人以套路的方式,诱骗受害人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后又以肆意认定客户违约等方式,向客户收取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同时,还以诉讼的方式主张客户已归还的欠款。该些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笔者认为,认定是否为“套路”,其最主要的在非法债权形成期,有无使用“套路”手段。如果客户本身就知道逾期的结果、所签署合同的类型、实际的借款本息等,那么就不存在“套路”的情形。

 

【案件结果】

 

一审期间,笔者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作用地位,做相应罪轻辩护。其中,就借贷是否构成“套路”向法院举证,包括提交案涉其他客户所签借款合同等。

一审法院采纳笔者部分辩护观点,并对赵大等人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不等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

 

“套路贷”案件,系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占比较高的一种案件。其中,以电信网络诈骗案等为高发态势。那么,对于套路贷案件,应该如何辩护才能最大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看待。

其一,案件不存在“套路”情节。

若案件中,行为人并不存在套路其他人,亦即不存在违背他人主观自治而形成非法债权的,那么对该案不应定性为“套路贷案件”。笔者举个例子,民间高利借贷中,借款人明知借条所签利率与实际还款利率不一致,且以高额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即使借款人主张自己被套路了,那也不应定为套路贷,而可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量刑。

其二,案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故意。

正如上述案例中,若行为人在催讨逾期欠款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热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所收取的钱财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那么对该些行为不应定为敲诈勒索等。

 

【律师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很多人选择在网上借贷。但是,不少不乏网贷平台打着免息、低息、秒到账等名头,其实背地里是要诈骗借款人的钱。因此,笔者建议各位在借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借款平台。如线下实体银行

2.核对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利率、违约金等规定

3.仔细查看所签合同的名目,避免签订空白协议、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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