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51000**********

  • 执业机构:学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贷纠纷: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5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彬,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刘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指示西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给被告分两次转款共计1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4月2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贷款利息(截止2019年4月23日为18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28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案外人西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XXXX3013)向被告赵某(账户:XXXXXXXXXXXXXXX9852)汇款50000元。2016年4月22日,案外人西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XXXX3013)向被告赵某(账户:XXXXXXXXXXXXXXX9852)汇款50000元。2016年4月22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徐某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此款于2016年4月21日和22日分别挂账生效,如有其它借据无效。”2018年12月2日,案外人西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出具《代付款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兹有西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通过其账户(户名:西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XXXX3013)向赵某(户名:赵某,账户:XXXXXXXXXXXXXXX9852)的转账总计金额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十万元整),为代徐某支付,特此证明。”


上述事实,有中信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代付款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原告指示案外人西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借款,案外人西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对代原告付款的行为明确予以认可,被告赵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偿还借款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