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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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晓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晓东与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约三个月就草率举办了婚礼,并于2013年10月在徽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矛盾很大,被告性格不好,经常因琐事打骂原告。婚后一个月,被告因为原告没有怀孕而辱骂原告,有一次将原告右臂打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臂肌肉严重拉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看病回家后原告按时服药,不知自己已经怀孕,后医生建议做人流,原告之前服用的部分药物对胎儿有影响,但被告坚持要保留胎儿。原告无奈于2014年4月外出打工,并做了人流。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又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只想着原告为他生育后代,而不把原告当作生活伴侣。被告因为家庭琐事长期、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心力交瘁,身心受到影响。原、被告感情基础差,婚后也未能建立起感情,且现双方长期分居,已致使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为家庭琐事争吵很正常,我未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因为怀孕做人流而发生矛盾,原告2014年4月26日离开家中之后我一直用各种方式联系寻找原告,希望接原告回家好好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1月1日在徽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J62×××××××62,婚后感情较好。原告在不知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为治疗疾病而服用药物,在医院检查出已怀孕后,被告坚持要求保留胎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因担心药物对胎儿健康有影响于2014年4月26日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原告在不知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服用治疗疾病药物,在医院检查出已怀孕后,原告因担心药物影响胎儿健康,被告坚持要求保留胎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4月外出打工做了人工流产。原、被告双方因生育孩子问题而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离家外出打工期间,被告用各种方式联系和寻找原告,双方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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