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文轩,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毛平。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新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被告礼县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甘E918**号丰田牌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所有的甘E918**号丰田牌小轿车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该车由原告负责看管并不得擅自使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