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徽民一初字第24号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社来,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以被告魏某某洗矿致其四亩核桃树枯死为由,起诉要求被告魏某某承担其损失计40896.8元,承担鉴定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等人洗矿是以徽县嘉陵金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圣沟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洗矿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徽县嘉陵金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魏某某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龙
代理审判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杜晓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