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被害人甲、乙、丙共计人民币9520元。分述如下:(1)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汽车客户服务群”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得被害人甲定金人民币1000元,后将对方删除。(2)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口罩厂”QQ群内添加被害人乙为好友,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得被害人乙定金人民币3000元,后将对方删除。(3)2020年1 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服装”QQ群内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得被害人丙定金人民币5520元,后将对方删除。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后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三被害人。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需要,A市B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并依托互联网在法院设立刑事庭审主 场,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犯罪证据电子化后,通过网络实时传输并展示。庭审同步进行网络全媒体直播。
【案件焦点】
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能否做到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能否查清案件事实,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
【法院裁判要旨】
A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三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20元,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其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可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 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后语】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而针对我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假借销售疫情防控名义诈骗的应依法严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口罩的名义,诈骗三被害人财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疫情诈骗犯罪,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符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也可借助本案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同时,考虑到案件审理时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快速、高效审结案件,法院采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理。
有观点认为,网络远程审判违反了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传统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理论强调,审判应当在控辩审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席审判,被告人享有质证权,有权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笔者认为,网络远程审判符合程序正义理论、直接言辞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符合当代世界简化司法潮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院、检察院、辩护人、被告人“四点连线”,“隔空”开庭, 是刑事审判远程庭审的有益尝试。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远程审判方式,民事案件网上开庭比较常见,刑事案件也有“两点”“三点”连线远程庭审、远程审讯的做法,但刑事审判“四点连线”尚属首次,具有标志性意义。对简单案件采用远程视频审理方式, 是信息技术与法院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二,按照传统刑法理论以及程序正义原则,强调控辩双方以及法官三方同时在场,且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该案虽是远程视 频“隔空”庭审,但法院已经事先将涉案证据电子化,庭审中通过网络将证据直接推送到各方电子显示屏上,充分保证了举证、质证的顺利进 行。考虑到被告人通过网络质证,可能不够全面、清晰,法院已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其质证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远程庭审既不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也不影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基于疫情防控期间,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的需要,因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采用速裁程序。但考虑到远程视频“隔空”审理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现场性”,依然保留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庭审细致程度达到了简易程序要求,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实。
第四,符合直接言词原则,远程视频虽然物理隔离,不具有物理上的现场性,但通过远程视频,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时传输声 音、视频图像,使得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在不同的地点同步完成审理,各诉讼参与主体依然可以通过网络在庭审中直接对话,询问、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可正常进行,并不违反直接言词原则。
第五,远程视频庭审符合比例原则,该案审理期间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基于生命健康安全的考虑,要求 “面对面”的诉讼活动暂停,但延期或中止审理,并不利于打击犯罪,且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疫情意图达到非法目的,远程视频庭审能及时打击防疫物资诈骗犯罪, 有助于疫情防控工作。“隔空”审理的方式,充分考虑到办案方式与社会公共利益、疫情防控、保障人权之间的“三大平衡”关系,在合理限度内平衡了各方因素,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第六,该案依托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符合审判工作的原则。依托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60余家全媒体参与直播,样式新颖、播放便利,上千万名观众在线观看、评论,发挥庭审的警示和教育功能,有利于积极引导人们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七,远程审判符合当代世界简化司法潮流。比如,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都存在电子法庭、远程审判的应用和推广。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刑事案件中,运用远程审判的方式,可作为传统庭审方式的延伸补充,既节约司法成本,又提高审判效率。特别是突发疫情期间, 针对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采用网络远程审判方式,既能避免交叉感染,又能快速高效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