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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就一定没有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者:韦柳艳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09人看过


辞职,也就是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那么,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劳动者在辞职时,建议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在辞职的书面文件中写明辞职的原因,以获得后续维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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