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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XX与卢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优|时间:2020年07月23日|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裴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卢X(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9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多年来结营门窗装饰装修业务。2017年上半年,被告经朋友介绍,将湖南XX公司新建厂房的窗户、门、货梯交给原告装饰、装修,包括窗户、门、货梯的采购及安装。双方对合同价款、装饰装修内容、履约方式等相关内容达成了口头协议。2017年8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对原告的施工内容进行了验收,未提出任何异议。试用一段时间后,双方于2017年12月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29600元。被告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已支付了6万元,结算后分多次向原告支付5万元,共计支付11万元,余款119600元未付。2019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向裴XX欠人民币119600元整,承诺于2019年5月1日之前归还。被告出具欠条后未付款。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全面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施工内容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承诺了付款期限,逾期未付造成了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本院酌情判决被告从2019年5月1日起以1196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裴XX支付工程款11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以1196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被告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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