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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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XX与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彭晓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祁XX诉被告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XX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被告任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任XX辩称,被告收到原告25000元属实,但该25000元系因为原告跟着被告干工程,因质量问题发包方扣的款,并非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祁XX25000元,下周还一万,农历八月十五前还清。原告于同日通过中国XX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25000元。被告对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但认为该25000元并非借款,系原告干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发包方扣的款项,当时扣了70000元,扣款应当由原告承担一部分,但原告不愿意承担,被告便提出先使用原告的钱,原告即让被告为其出具了借条。原告则陈述双方系朋友关系,双方曾一起合作承包过建筑工程,但被告所陈述的质量问题的工程已经结算清楚,本案借款系被告独自承包另一项工程资金不足而向原告所借款项。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2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的交付情况,被告虽主张涉案款项系工程质量问题的扣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出具借条的相关法律后果,故对被告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25000元的借贷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仅约定了还款时间,并未书面约定利息,现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XX返还原告祁XX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任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晓东律师,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先后在国有大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专业知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