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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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作者:潘才华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浏览:254次举报

   一、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法》

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潘才华律师,法学硕士毕业,合伙人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比较擅长的主要包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