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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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上借贷确认无效起诉状

作者:潘才华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84次举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住所:××××××××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日签订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无效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日在“××”平台上欲通过被告借款,而被告直接向原告发放贷款××万元。在“××”平台上,被告名义上声称是只为原告提供平台,让原告向出借人借款,而实际上,是被告直接向原告放款,并没有其他出借人。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直接从事存、放贷业务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无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潘才华律师,法学硕士毕业,合伙人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比较擅长的主要包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