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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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

发布者:潘才华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9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实际经营的上海××公司与××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由上海××公司负责为××公司提供保洁服务,被告人宋某是上海××公司项目经理,负责管理相关的保洁工作,被告人孙某担任××公司管理中心管理员。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孙某利用自己负责监管上海××公司日常保洁工作及考勤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某、宋某,通过虚增保洁人员的办法,累计侵占并私分××公司的保洁款项累计36.5万余元。

我是被告人宋某的辩护律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接手本案后,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初步情况,再与承办的公安机关沟通,对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涉案金额、共犯等基本犯罪事实。在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及时阅卷,对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有了进一步清晰的认识。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积极争取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最终被法院采纳。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点:

1、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李某代表上海××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了受害人××公司的全部损失,将全部侵占的款项退还了××公司,××公司书面谅解了被告人李某和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是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认罪认罚从宽。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在检察院阶段做了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对犯罪事实有异议,未认罪认罚,导致本案未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从本案结果来看,被告人孙某判刑明显比被告人宋某量刑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中,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在量刑上一般都会考虑从宽处理。在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的情况下,不建议做虚假陈述,抱有侥幸心理,这样反而处罚更重。

3、被告人身体状况不好及家庭困难情况也是酌情考虑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患有长期抑郁症,一直在服药,在公安阶段,及时将相关情况及病例材料提交。在法院审判阶段,也会予以适当考虑。


潘才华律师,法学硕士毕业,合伙人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比较擅长的主要包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