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冯XX、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8元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