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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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卫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聂晶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与被告卫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被告卫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原为恋爱关系。2017年3月至2018年底,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以微信方式出具欠条,承诺于2018年10月17日开始每天归还200元,2019年2月开始每月归还3,000元。被告在还款40天共计8,000元后,未按约继续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卫X辩称,不认可原告诉求。原告所称的微信借条内容系原告使用被告手机发送,借条所写金额也存疑。双方恋爱期间存在许多资金往来,其中有学费6,000元、住院费3,000元及被告母亲转账给原告的12,000元应当扣除。此外,被告有一笔59,400元在原告处理财,原告未归还。原告还曾向被告父亲借款4万元。上述金额汇总后原告实际尚欠被告钱款。2018年10月16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借款15,000元,微信借款3,000元,共18,000元。2018年10月18日起,被告通过支付宝方式每天转账200元给原告,并根据开出租收入状况,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期间使用支付宝和微信同时进行归还,已将上述18,000元还清。
原告补充称,微信借条记录不是原告所发送,不认可被告要求扣除的主张。不存在被告所称的59,400元理财款。原告曾帮助被告归还外债,因此被告父亲支付给原告4万元系用于归还原告代还之债。聊天记录协商金额是双方磋商过程,最终双方都没有接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恋爱关系,双方之间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存在诸多资金来往。2018年10月16日,被告微信账号向原告微信账号发送一条信息,内容为本人卫X于2018年10月16日向梁XX借款2万元,用于交大涨和还小额贷款,加上之前3万元整,共计5万元整。本人卫X承诺于2018年10月17日开始每天以微信转账方式还给梁XX200元一天。如到月底辞职出租车工作转行单位,将每个月还给梁XX3,000元。如未做到,梁XX可以向卫X妈妈倪XX索要此欠款,以此证明。嗣后,被告以每天200元的方式向原告归还部分借款。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交的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被告当庭提交的住院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庭审中,被告认为2018年10月16日的微信借条内容并非其本人发送,对此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而在庭审中,被告又同时确认于2018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自同月18日起通过每天转账200元等方式向原告还款。故被告否认借条真实性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综合庭审及举证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微信借条内容。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认为其已向原告还清2018年10月16日的18,000元借款,并且双方之间存在学费、住院费、理财款及被告父母出借给原告的钱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也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另行进行主张,故被告该部分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现自认被告已还款8,000元,其自认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金额为42,000元。原告另要求被告偿付律师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卫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XX借款42,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XX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梁XX已预交),由原告梁XX负担100元,由被告卫X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聂晶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毕业于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交通部的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专业,国际法学(海商法)硕士。早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