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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运输毒品罪法院不予认定

2020年05月11日 | 发布者:王万荣 | 点击:4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7年11月7日,两名缅甸籍妇女包乘被告人陶某某的车辆前往昆明,在保山某检查被查获,从两名缅甸籍妇女的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14273.5克。公诉机关指控陶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接受委托后,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1月7日,两名缅甸籍妇女包乘被告人陶某某的车辆前往昆明,在保山某检查被查获,从两名缅甸籍妇女的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14273.5克。公诉机关指控陶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王万荣认真分析了案件证据,首先被告人陶某某不承认自己知道两名缅甸籍妇女背包内藏有毒品,两名缅甸籍妇女也供认没有告诉陶某某她们携带毒品,从两名缅甸籍妇女支付给陶某某的运费也合理,并没有谋取非法暴利。公诉机关指控陶某某绕关避卡,陶某某也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就是她自己知道拉乘的是缅甸人,害怕被检查站查获后,自己挣不到运费,这就排除了推定陶某某知情的可能。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陶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法院应该宣告陶某某无罪。最后,法院认定陶某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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