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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徐雯婷律师 | 点击:259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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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雯婷律师,本科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在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诉讼、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等案件。2016年前往美国南加州大学进修,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回国后在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专职公...[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