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琦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6日 1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秦XX
被告∶张X
原告秦X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自2021年6月7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日,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刷取人民币300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花销,被告为原告出具金额为30000.00元借据枚,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
被告张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原告秦XX与被告张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XX借款 3000.00 元,并自2021年6月7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张X负担。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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